财联社4月25日讯,财政部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出公告,其中包括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
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原文如下: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
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
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vMy财经新闻网vMy财经新闻网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