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18:28:43 来源: 财经新闻网
随着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全面推开,投资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也更加多样。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一起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举措,有望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证券期货纠纷类型多样、涉众性强、投资者弱势等问题,带来新的解决办法。随着证监会稽查执法常态化,受损投资者的索赔需求也急剧上升。在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状况下,未来将广泛实施的“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也有望替代集体诉讼制度,成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措施。
“‘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这种模式较好地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是一种基于国情的有益尝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继续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努力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资本市场。
投资者索赔时间缩短、成本降低
本周五证监会按照惯例公布了多起案件处罚。这意味着,又有一批相关受损投资者可以启动索赔程序。如果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投资者起诉到获赔可能要花上一到两年的时间。但是,如果接受调解,可能将时间缩短到一个月甚至十几天。
第一财经记者近日对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案最后一批投资者获赔做了报道。该案首批索赔投资者从胜诉到获赔,花了近一年时间;而最后一批投资者从法院委托调解到双方签订调解书,仅用了16天时间。
缩短索赔时间、降低索赔成本,让受损投资者可以更加快速的获得赔偿,也是此次最高法与证监会全面推进多元诉讼化解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记者梳理发现,从《通知》内容来看,至少有6大要点值得特别关注。首先,目前可以进行纠纷调解的组织有55家,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已经在34个证监局辖区建立调解工作站。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
第二,调解范围全覆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第三,调解协议由司法确认。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由人民法院对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确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其他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前述华锐风电最后一批投资者,就是在示范判决之后,由投保基金公司进行的示范判决下的纠纷调解。
第五,小额纠纷可以速调。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可以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投资者可以申请调解。
第六,可以在线调解,降低成本。法院及证监系统将依托“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提高工作效率。
证监会数据显示,自2018年5月开通以来,截至10月底,已通过网站在线调解板块登记案件85件,受理17件,调解成功6件,投资者获赔金额300余万元。
本土特色的“集体诉讼”
发达市场广泛应用的集体诉讼制度,是国内投资者及证券律师一直非常羡慕的制度。通俗来讲,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因为法律制度等综合因素,集体诉讼在我国证券期货诉讼当中难以落地实施。但是,国内市场对高效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制度需求表现却日益迫切。
这是由我国证券诉讼市场的三个特点决定的。首先,违法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妥善解决纠纷往往需要综合运用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第二,涉众性强。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风险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纠纷处理敏感性高、社会影响大。
第三,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法律服务、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市场机构抗衡。
此次监管部门尝试推广的示范判决制度,将有望在我国资本市场既有法治框架之下,实现快速解决群体性纠纷、提高投资者获赔效率的目的。
2016年5月25日,最高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
两年间,试点已扩大至全国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各调解组织共聘任调解员1613名,其中专职调解员89名,38家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两年多来各调解组织共直接受理或办理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000余件,给付金额约15亿元。
为了保障此次全面推进工作的落地,最高院和证监会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将各自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还将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