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30 12:36:18 来源: 财经新闻网
11月30日记者宋璟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支持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鼓励产运需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直销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通过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等支持措施,鼓励引导有关方面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
通知要求,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一是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鼓励供需企业参照标准化的《煤炭购销合同》进行签订,合同的数量、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和现有铁路港口运输能力,不得违法采取捆绑签订的方式增加电力等用户企业采购成本。
二是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执行的均衡性。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全年中长期合同履约率应不低于90%。鼓励按照均衡原则将年度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并报铁路部门备案优先安排运力。为促进产运需平稳运行,旺季煤炭企业每月合同执行量、淡季电力等重点用煤企业每月合同接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全年平均水平。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合同价格机制:
一是下水煤与铁路直达煤合同定价机制。煤电双方应继续参照“基准价+浮动价”定价机制,协商确定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以下原则执行:下水煤合同基准价由双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仍按不高于2018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18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综合确定,两类价格权重各占50%。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定价机制也应参照上年度机制协商确定,对供需双方意见不一影响签订的,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本着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协调。
二是季度、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定价机制。各种中长期合同形式,包括季度长协、月度长协以及外购煤长协等均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年度长协价格机制执行,价格原则上应稳定在《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808号)规定的绿色区间以内。对外购煤长协确因采购成本较高的,价格应不超过黄色区间上限。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