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9 14:19:51 来源: 财经新闻网
“两高”:此前恶意透支罪量刑偏重
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两高”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量刑明显偏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主要表现在:一是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二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三是牵扯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实践中,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
量刑:上调恶意透支型定罪标准
《决定》对《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那么,都有哪些修改呢?
两高表示主要有五点:一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二是关于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三是关于“有效催收”的认定;四是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五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从宽处理。
“根据《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决定》第三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五倍。”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对此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二是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三是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做适当参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留意《决定》还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决定》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机构:有效避免误伤信用卡用户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告诉记者,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央行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的最新决定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邱苗表示《决定》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从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讲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决定》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文章来源:上海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