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15:49:08 来源: 财经新闻网
11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审稿》补充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容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子)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食品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现住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此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三审稿》指出,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统筹规划、优先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此外,《三审稿》增加了开办小食杂店仅从事使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的内容。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