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5 14:37:12 来源: 财经新闻网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要求,切实改善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促进采暖季错峰生产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出炉。
实施时间:《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规定的2018-2019年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实施范围:依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绩效评价。
钢铁行业绩效分类:
钢铁行业错峰与应急减排措施汇总:
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工作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焦化行业绩效差别化指标:
注:鼓励在城市建成区的企业进行焦炉炉体加罩封闭。
《天津市2018-2019年采暖季重点行业差别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中,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一)钢铁行业
1。 基础指标
Ⅰ类: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攻坚行动方案》中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竣工验收(烧结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在采暖季限产1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再增加限产比例。
Ⅲ类:烧结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其他工序满足对应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未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或未完成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但已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料场全封闭改造的企业,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25%(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Ⅳ类:不满足以上Ⅰ~Ⅲ类要求的企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两种限产方案中的一种(一经确定,本采暖季内不得更改):
(1)采暖季限产3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用电量核),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50%(黄色)/7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采暖季限产40%;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烧结机限产10%(黄色)/30%(橙色)/100%(红色)(以烧结产能计)。
2。 调整指标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1%/次(以行政处罚通知书计),核增限产比例,累计核增比例最高不超过5%。
(2)烧结、炼铁设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的企业,按照1%/台核增限产比例。
(3)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天津市2018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津环保监测〔2018〕89号)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企业,核减1%的限产比例。
(4)采暖季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企业,按照1%/50万平方米居民供热采暖面积核减限产比例,核减限产比例最高不高于5%。(以供热合同/协议计,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为居民供暖的证明文件;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按照1%计,超过50万平方米的,取50万平方米的整数倍)
(5)对《天津市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津政办函〔2018〕56号)中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体退出任务的企业,核减3%的限产比例。
具体绩效评价指标见附表1。
(二)焦化行业。
Ⅰ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且熄焦方式为干熄焦的企业,在采暖季不予限产。
Ⅱ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24小时。
Ⅲ类:未达到以上Ⅰ~Ⅱ类目标的企业,在采暖季出焦时间不低于36小时。
(文章来源:上海有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