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5 08:58:12 来源: 财经新闻网
凤凰网5月4日讯(作者 彭彬 实习生 王凤)银保监官网4日公布了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行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监罚决字〔2018〕1号、2号、3号、4号)。因12项违规,公司遭银监会罚款5870万元。
决定书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建平,该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
基于以上事由,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多条法律法规,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870万元。
此外,银保监认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胡刚、黄立峰均对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两人作出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搭售理财产品,银保监会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其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公司先后成立兴业信托、兴业消费金融、兴业研究、兴业数字金融、兴业资产管理等机构,是拥有最多金融牌照的商业银行之一。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薛鹤峰,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