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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异议被驳回 泰禾集团需偿还四川信托近48亿元

2021-05-08 08:42:01 来源: 财经新闻网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WdM财经新闻网

  4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博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已于近日审结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四川信托”)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诉讼标的额合计人民币47.97亿余元,是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最大标的额案件。WdM财经新闻网

  原告四川信托诉称,原告与泰禾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亿元。对于这笔贷款,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因泰禾集团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四川信托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共计47.97亿余元,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WdM财经新闻网

  2021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在本金中扣除。对此,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且贷款发放时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费用,欠付本金金额应作相应抵扣。WdM财经新闻网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贷款合同及各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WdM财经新闻网

  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WdM财经新闻网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6亿余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9.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WdM财经新闻网

  (王笑宇 整理)WdM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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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WdM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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