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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龙乙平、刘其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1-24 09:12:02 来源: 作者:

     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龙乙平、刘其昌:LNP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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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至今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2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龙乙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其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LNP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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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龙乙平、刘其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LNP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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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LNP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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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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