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资本邦获悉,近日市场传来消息,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条件、运营能力、专属产品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
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什么是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其主要是指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
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
保险专属产品、订立
保险合同并提供
保险服务。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需具备的条件:《通知》提出,其应具备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
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相关产品需要满足的条件:《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
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
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产品名称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知》还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预定费用率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相关产品范围:互联网人身
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
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
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
保险产品。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年金险互联网销售门槛明显提高。《通知》显示,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
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
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
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对此,某一中型险企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对中小
保险公司而言难度较大,仅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就难以达到。不过,由于该规定影响范围较大,银保监会也给予
保险公司较长过渡期。《通知》表示,对于已开展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
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要求。
ImR财经新闻网ImR财经新闻网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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