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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2-17 08:54:34 来源: 作者:

     吉证监决〔2020〕14号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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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贵博、姚丽娜: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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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或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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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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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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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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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证监局0uq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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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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