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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蔡利娟、汪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1-07 08:59:33 来源: 作者:

     蔡利娟、汪亿:Tu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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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汪亿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联洋新材(证券代码:832047)股票10万股;蔡利娟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联洋新材股票34万股。蔡利娟系联洋新材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汪亿系蔡利娟之子。Tu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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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Tu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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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Tu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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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证监局TuS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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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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