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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2020-09-12 08:57:18 来源: 作者: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B06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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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发行价格4元/股,低于平时交易价格和2019年8月与投资人签订的转股价格。第一大股东为新荟菁,是彭笑刚和高磊生控制的持股平台,申请人披露由于新荟菁是持股平台不能参与认购。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除控制持股平台新荟菁外,彭笑刚、高磊生还分别持有公司4.35%、4.51%的股份,截至目前彭笑刚、高磊生未以个人名义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原因,是否将参与本次发行,日后在申请人日常经营方面承担的角色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2)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定价过低、决策程序不规范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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