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资本邦获悉,港股
上市公司林达控股(01041.HK)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两份由代表两名债权人行事的法律顾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4)(a)条发出日期为2020年7月7日及2020年7月9日之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公司于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之日起三星期内支付公司向债权人发行的债券本金金额308.7万港元及1020万港元连同应计利息,否则各债权人可向公司提出一项清盘呈请。
hdE财经新闻网hdE财经新闻网 林达控股正考虑就此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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