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资本邦获悉,证监会将修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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