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0 10:49:14 来源: 财经新闻网
财经网金融讯 7月9日,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处以罚款3万元。
决定书显示,阳光财险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