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09:01:11 来源: 财经新闻网
财经网金融讯
4月16日,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7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此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二是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
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就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是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
七是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银保监会指出,《规定》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