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18:44:14 来源: 财经新闻网
财经网讯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月10日,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招待费的问题。时任总经理盛屹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理张晓军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盛屹巍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请求对本人撤销行政警告处分。
我局经复核认为,盛屹巍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因此,我局对盛屹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虚列招待费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盛屹巍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理张晓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保监罚字〔2018〕15号(被处罚人: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盛屹巍、张晓军)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住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322号1、2、3、6层
负责人:徐迎秋
当事人:盛屹巍
身份证号:23010419741123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当事人:张晓军
身份证号:23028119770210XXXX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盛屹巍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招待费的问题。时任总经理盛屹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理张晓军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盛屹巍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请求对本人撤销行政警告处分。
我局经复核认为,盛屹巍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因此,我局对盛屹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虚列招待费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盛屹巍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新华人寿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理张晓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