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15:31:25 来源: 财经新闻网
财经网讯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月11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发布了关于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规任命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当事人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包括: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2016年6月13日,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陈龙变更为陈丽。陈丽至今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
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19日,当事人向苏州保监分局报送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会议;拟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选举李杰为公司监事。该决议是陈丽指使李杰编制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苏州保监分局2016年行政许可工作日志、当事人编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陈丽与李杰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陈龙、李杰、陈钰、陈丽的调查笔录、对苏州保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陈丽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将其任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进行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陈龙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陈丽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李杰
身份证号码:61242919721110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19日,该公司向苏州保监分局报送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会议;拟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选举李杰为公司监事。该决议是陈丽指使当事人李杰编制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该公司编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陈丽与李杰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陈龙、李杰、陈钰、陈丽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公司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李杰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苏州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2日
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保监罚〔2018〕16号)
当事人:陈丽
身份证号码:41900419680113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19日,该公司向苏州保监分局报送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会议;拟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选举李杰为公司监事。该决议是当事人陈丽指使李杰编制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该公司编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陈丽、李杰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陈龙、李杰、陈钰、陈丽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公司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陈丽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陈丽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苏州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2日
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陈龙
身份证号码:4110811974111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规任命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该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包括: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2016年6月13日,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陈龙变更为陈丽。陈丽至今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陈龙、李杰、陈钰、陈丽的调查笔录、苏州保监分局2016年行政许可工作日志、对苏州保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该公司在陈丽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将其任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陈龙对此直接负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陈龙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苏州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2日
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新苏国际2512室
主要负责人:陈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规任命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当事人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包括: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2016年6月13日,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陈龙变更为陈丽。陈丽至今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
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19日,当事人向苏州保监分局报送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会议;拟选举陈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拟选举李杰为公司监事。该决议是陈丽指使李杰编制的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2016年5月26日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苏州保监分局2016年行政许可工作日志、当事人编制的虚假股东会决议、陈丽与李杰编制虚假股东会决议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陈龙、李杰、陈钰、陈丽的调查笔录、对苏州保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在陈丽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将其任命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编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应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的进行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苏州金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苏州保监分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