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19:36:55 来源: 财经新闻网
2018年7月2日,银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再度开出对万向信托的处罚,罚款金额30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早在今年1月29日,万向信托因同一原因,被罚20万元。
20180702罚单
20180129罚单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7月2日的罚单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明显触及了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规定,而1月29日的罚单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违规要求提供担保”,同样触及了第四十六条的内容。
在银行业强监管的浪潮中,银行业从上至下的罚单频率可谓空前,作为信托业也并不能幸免,罚单亦日趋增多。
当然,万向信托并非个例,而所触及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也并非万向信托独有,比如上海信托、国民信托、陆家嘴信托、平安信托、厦门信托、山东信托等也都在2017年末到2018年上半年接受处罚,且都触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
究其原因,第一,和信托业的行业特性有关。相比基金、保险有着严格的投向限制,信托具有联通实业与金融的天然优势,使得其业务模式最灵活,产品种类也最多。第二,信托公司相对于普通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其特殊的业务模式、全牌照的业务范围,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从上述违规的内容来看应归属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泄露,在如今的强监管金融环境下,如何做好内部控制我们不去展开讨论,但尽快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制度风险确是信托业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