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点:
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解决了境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资金额度、汇入汇出等投资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和具体问题,显示了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决心,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规定》中也明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管控,这对于守住金融市场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非常必要,同样也是金融市场开放的前提。”韩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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